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行业节约用水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