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行业节约用水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