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6 节约用水Article 44Amended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行业节约用水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