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回到全文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