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