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凡是符合建立一个基干民兵班或者民兵排条件的农村乡、镇和行政村,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都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排(基干班)、连或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按照规定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预备役部队依照上级军事机关的规定组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