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市男性公民,除正在服现役的以外,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组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