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有在职职工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人民武装部,1000人以下的,根据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人民武装部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人民武装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