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九条有效本市建立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