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建立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