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市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