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十条有效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