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四条有效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与开展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