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心理咨询机构的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具有心理学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心理咨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