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