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关心职工的精神健康,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创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精神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