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