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本市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资助和扶持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