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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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有效

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

本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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