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对受聘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