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对受聘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