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燃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