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