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气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