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用气设备,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在本市销售的用气设备,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国家或者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