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六)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