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六)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