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