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

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