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签订合同;(三)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四)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