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或者重要的部位设置统一、明显的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