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