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单位用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
(三)燃气销售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
(七)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自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