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