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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