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十七条已修改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供应企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