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