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