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突出的个人颁发健身奖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