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十二条已废止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通报规划审批的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做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