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