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学校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