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三十条已修改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