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