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因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失造成事故的,学校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追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