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