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因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过错造成事故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学校可以向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追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