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因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