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的;

(二)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