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