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