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