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