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